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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房地产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购房者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来源:广州离婚财产专家律师
[导读]:  杨蕾律师,广州离婚财产专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杨蕾,广州离婚财产专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签署房地产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现在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房建设完毕后,并不是自己销售,而是交给代理公司。这种是比较新颖的商品房销售模式,为了规范各自行为,需要签署一份房屋销售代理合同。一份内容完整的合同可以有效的避免纠纷。那么,签署房地产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了解下。


一、签署房地产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1、代理方式的选择


房地产销售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对代理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独家代理和包销。一般代理,是指委托人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可选定一家或几家代理商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代销的实际数量按协议规定的办法付给佣金,委托人可直接与该地区的买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佣金。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规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专营权的代理,委托人在该指定地区和时间内,不得委托其他第二个代理人,且商品房出售前的所有权归委托人,由委托人负责盈亏。商品房包销,与独家代理十分相近,但不同之处在于包销人承担销售剩余商品房的购买义务。


2、代理的期限及代销的任务


代理商的代理不可能是无期限地售完为止,因此,开发商与代理商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便是确定销售时间,同时,还要在合同里明确具体时间内的销售数额是多少,即明确具体的代销任务,销售任务可以以平方米计算,也可以以套或幢计算,不管采用哪种计量方式,都要明确规定在某一具体的时间销出具体数额的房产。


3、奖惩条款的设定


为了有力地促进销售代理工作,开发商在代理合同里设有奖励条款,即如果代理商提前售完所代销的物业,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根据提前的时间,设立不同的奖励标准。同样,为了让代理商明确自已的,使代理商感到有压力,开发商应在合同里增加惩罚条款,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如果代理商没有售完约定的物业,开发商有权按比例减少代理商的佣金,用这样的机制,可以有效地调动代理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的经济效益和销售成绩挂起钩来。奖惩条款要结合上述代销的任务来设定,这样才能使代理商更加明确自已的,这样才是开发商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二、房地产代理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1、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意志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按代理合同从事代理行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意志去进行,对第三方讲明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这一点有别于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服务合同中,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息中介并撮合成交的,无须打他人的旗号。


2、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代理的依据是被代理人委托的代理权,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否则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代理人有权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只要是在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代理人即可独立地决定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方式。


由此可见,房地产代理公司和开发商签署合同时,除了满足合同基本要求后,还要在合同中确定代理方式,是一般代理、独家代理还是包销。并且,在代理合同中写清销售任务及代理期限。另外,奖励政策也应该在合同中给予明确。


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购房者怎么办

开发商有的时候为了资金可以周转开,经常会将将要开发的土地抵押到银行或者是其他的金融机构。在将房屋都售卖出去后用出售房屋的钱,添补抵押的贷款空缺。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会给业主造成什么样子的影响,还是要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约束的。


一、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可以么


在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通常为了融资,会采用低压土地使用权等手段获得银行贷款,等房子销售完毕之后,再进行还款。这样开发商可以以极小的资金投入获得较大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其中的风险体现在开发商如果不能在合同周期之内完成销售,有可能造成不能还贷,造成银行和购房者的冲突。


所以碰到这种情况,最好选择有品牌、信誉好、资金充足实力强的大品牌开发商。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所谓的“房随地走”。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其理由在于: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的构成抵押标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践中不能独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立移转的,因此必须“地随房走”。房屋虽然不是土地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独立的移转,但是如果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进行抵押,就可能出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一致的状况,从而发生权利的冲突与摩擦,不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防止这种权属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将房屋与土地视为一个整体,从而要求“房随地走”。


但是如果地是先抵押后建的房子,房屋的价值不在抵押的范围之内。


二、作为购房人,如果需要购买此类房屋的话怎么办


1、如果付款方式是现金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将与所购房地产抵押部分相应的购房款全部或者部分直接交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解除对于该部分房产的抵押。


2、如果付款方式是按揭贷款,而贷款银行与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不是同一银行的话,可以约定,由贷款银行将款项的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支付给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后者在收到该部分款项后,应当解除对所购房产相应部分的抵押。


3、如果付款方式是按揭贷款,且贷款银行与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是同一银行的话,这种情况相对比较简单,银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对所贷款项进行适当处理,同时会间接地降低购房人的抵押风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开发商抵押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权行为。买房者在挑选商品房的时候遇到开放商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去的情况也不用担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购房者可以要求将购房款交给抵押权的债权人,以此解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状态,尽量选择有品牌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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